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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亚博电竞手机版

  在 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到底哪些是夫妻之间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本文将从法律层面予以分析。

   一、法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附2001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在该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该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该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承担的,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1.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1.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1.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1.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何谓夫妻共同债务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二是有夫妻的合意(即夫妻双方商量同意,共同决定的行为)。

  生活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此处因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包括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并不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种是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期间因医疗费用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接受医治的病人身份,具体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如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等原因参加教育、培训需要支付费用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生活交往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而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参加婚礼等随份子就属于常见的一种形式。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之间不仅可以对财产分配做出约定来解决该期间财产归属问题,还可以通过双方约定划分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此时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优先适用约定。此时,只要是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在不侵害债权人的前提下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特殊约定

  有些债务,虽然看似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视作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6、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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